死者家屬狀告120
患者病發,撥打120急救時卻未告知家庭住址,患者被送往醫院后死亡,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過錯,遂將其告上公堂。法院認為病人的死亡與醫院之間沒有關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4年6月25日早晨7點零5分,家住城區的李某在家中突然暈倒,其父撥打“120”急救電話,由于未告知其家庭住址,值班工作人員以為是騷擾電話,就沒有通知救護車出車。
李某丈夫只好請鄰居將其送往縣醫院,到達醫院時,李某已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李某丈夫認為醫院在接到“120”急救電話后未及時出車,導致了李某的死亡,要求承擔各項損失78408元。
法庭認為,原告撥打“120”急救電話未表明所在地,導致被告單位未出車,且被告對患者李某病情診斷正確,李某患的是心臟驟停,應在4分鐘內進行心肺復蘇。按照出車時間5分鐘的規定,加上途中時間,被告即使出車也無法挽回死者的生命,故李某的死亡與醫院沒有關系。(龔慧)
患者病發,撥打120急救時卻未告知家庭住址,患者被送往醫院后死亡,家屬認為醫院存在過錯,遂將其告上公堂。法院認為病人的死亡與醫院之間沒有關系,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4年6月25日早晨7點零5分,家住城區的李某在家中突然暈倒,其父撥打“120”急救電話,由于未告知其家庭住址,值班工作人員以為是騷擾電話,就沒有通知救護車出車。
李某丈夫只好請鄰居將其送往縣醫院,到達醫院時,李某已心臟驟停,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李某丈夫認為醫院在接到“120”急救電話后未及時出車,導致了李某的死亡,要求承擔各項損失78408元。
法庭認為,原告撥打“120”急救電話未表明所在地,導致被告單位未出車,且被告對患者李某病情診斷正確,李某患的是心臟驟停,應在4分鐘內進行心肺復蘇。按照出車時間5分鐘的規定,加上途中時間,被告即使出車也無法挽回死者的生命,故李某的死亡與醫院沒有關系。(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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