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4年4月2日晚23時,宋無證駕駛摩托車,由寶豐鎮九里崗駛往譚家河水庫,途中因車速較快、處置失措,將橫穿公路的華某撞倒,后以找車救人為由離開了現場。受害人華某在事發當晚送醫院途中不治而亡。案發后,宋賠償死者家屬5.2萬元。法院認為,宋無證駕車,致人死亡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事故發生后逃逸,應從重懲處。考慮其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履行全部賠償責任,可酌定從輕處罰。(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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