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賢芳(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明清村1組31號):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詳,無法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50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你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1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按月利率9.6‰計算,從2015年7月17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計算);被告程功樹、程功林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600元,合計2900元,由你負擔1900元,被告程功樹、程功林各負擔500元。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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