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巧云(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人民路173號):
本院受理原告賀榮國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348號民事裁定書及民事判決書。判令你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賀榮國借款人民幣10800元,并從2015年2月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擔本案受理費368元、公告費300元。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提出上訴,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馮定梅(住湖北省竹山縣上庸鎮北壩街2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詳,無法聯系,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5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你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湖北竹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3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按月利率6.525‰計算,從2014年7月24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計算)。本案受理費680元,公告費600元,由你負擔。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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