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不顧法律法規的明令禁止,私自到廢棄的礦洞內盜采綠松石并造成嚴重后果。3月22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得勝鎮中心廣場公開開庭,對這起危險作業案進行了二審審理,并當庭宣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4月至9月期間,李某、杜某、楊某、劉某、張某等人違反安全管理法規,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到到得勝鎮一廢棄礦洞內進行作非法開采綠松石活動,造成了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傷。經對該礦洞進行安全風險評估,該礦洞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一審法院認為杜某等人違反安全管理法規,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高度危險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分別判處十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后,杜某、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十堰中院遂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合議庭評議,法庭依法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何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