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感謝縣法律援助中心幫忙為我處理了一件麻煩事,我目前工作生活狀況穩定……”9月11日,谷竹高速公路某合同段負責人郭某,致電縣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謝。
務工受傷,年輕學徒工“攤上了大事”。今年3月19日,20歲的挖掘機修理工劉某在為谷竹高速公路某合同段維修挖掘機時,致左手拇指斷傷。
劍拔弩張,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劉某住院期間,高速公路方郭某墊付了5500元醫療費。出院后,經縣弘宇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劉某認為自己是在為郭某維修挖掘機時受傷,郭某作為用人單位負責人,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故請求郭某賠償其6萬余元。而郭某則認為,其是通過介紹人找到劉某姐夫譚某,由譚某安排郭某前去修理挖掘機,譚某經營機械維修業務,其與譚某系承攬法律關系,故從法律關系上講,譚某系劉某雇主,與其無關。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耐心傾聽,落實首接負責制。4月中旬,懷揣司法鑒定的劉某及其姐姐、姐夫,同高速公路某標段負責人郭某及郭某雇請工人挖掘機操作手譚某一行5人來到法援中心咨詢。法援中心工作人員傾聽雙方案情陳述后了解到,郭某系以掛靠形式借用資質才分包了一點小工程,從法律關系上來講,作為自然人的郭某無法成為法律意義上的“用工方”,其請人維修挖掘機干了不到半天就導致人員受傷,其本身就倍感委屈,再讓他出巨額賠償費用,他實在“想不通”。而作為本地人的劉某及其姐夫則揚言,不找郭某了,要找高速公路“了斷”。律師同時了解到,劉某系姐夫譚某所帶學徒工,當時譚某將兩名學徒工帶到工區開始維修后,譚某便自行離開。譚某認為,其與兩名學徒工應作為整體意義上的雇員,郭某一方應整體視為雇主,即使其存在過錯也應由雇主和雇員分擔責任。
正視矛盾,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法律關系。律師審查相關證據后指出,鑒于劉某究竟是由師傅譚某實際給付工資,還是由高速公路方代表人郭某實際給付工資,雙方存有分歧,但均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而本案的特殊情況是,事發當日并未實際支付維修費用,故也無法從行為上判斷誰才是法律意義上真正的雇主。基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劉某若貿然申請工傷認定或起訴,很有可能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結合劉某一方擔心高速公路流動性強、以轉包合同為名行逃避法律責任之實的不誠信行為時有發生,即使打贏了官司也難以確保以后能順利執行到位的擔心,律師因勢利導地建議其優先考慮選擇調解。針對郭某一方,律師指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掛靠等形式借用資質的,出借方要承擔責任”,若劉某執意找資質出借方“主張權利”,即使其使出渾身解數勉強從官司的泥沼中解脫出來,但無形中也會延誤工期,也不利于社會穩定,于事無補。律師耐心、細致、透徹的分析,使當事人各方均當場表示愿意優先選擇以調解方式結案。
當場履行,一起疑難糾紛案件成功化解。在各方當事人均書面請求法援中心對此案進行調解的前提下,經友好協商,當事人雙方于6月3日達成了一致調解意見,因本案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律師要求必須當時清結。雖然各方均簽了字,但沒想到在簽發一次性賠償協議前,劉某姐夫譚某竟耍起了“小聰明”,只讓郭某出錢,承諾自己向劉某“打欠條”。為免后患,律師則堅持必須即時清結,拗不過的劉某只好外出借錢即時清結。9月11日上午,各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后握手言和。
案例點評: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一旦遭遇人生意外,大多數最先求助聯系黨和人民群眾橋梁和紐帶的法律援助機構,這樣,法律援助機構無形中成為“司法運河”水流的上游,若從上游加以合理疏導,當事人往往愿優先選擇調解這一途徑,從而達到將爭議化解在源頭、解決在萌芽狀態的目的。(施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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