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重大責任事故罪
查小波
2011年9月,掛靠四川某公司資質的萬某將我縣官渡鎮三吉村移民復建工程承包給無任何資質的陳某。陳某組織工人在架設電線時,電桿突然倒塌,致使在電桿上的三人中一人當場摔死,兩人多處骨折,重傷住院治療。
2012年6月,林某未辦理相關手續便在我縣城關鎮蓮花村建房。2012年9月,林某將屋后山體加固工程承包給被告人吳某施工。2012年9月20日17時許,吳某雇傭的四名工人在施工時山體突然滑坡塌方,致使正在現場施工的周某被掩埋,經過數小時的搶險救出后已經死亡。
以上二起案例,血的教訓,被害人的家屬飽嘗失去親人的痛苦,被告人也因此被立案偵查,都因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事處罰。盡管如此,有的人認為這樣的事故是天災不是人禍,不應當追究被告人的責任。這種糊涂的想法,如果不及時予以糾正,會讓更多的無辜的人受到傷害,會讓更多的法盲蹲進監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1)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③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量刑參照這個標準來處罰。
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的職工,并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包括生產工人、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檢驗員、生產調度、段長、礦長、車間主任等。而非生產性的工作人員,如黨、團和工會的專職工作人員,以及資料員、收發人員、治安人員等,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均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他們參加車間生產期間,違章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構成本罪。此外,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個體經營戶生產中因違章發生重大事故的案件開始增加,上述主體范圍已不能適應現實情況,因此,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適用范圍的聯合通知》中,將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也包括在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中。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應按刑法第114條的規定,追究處罰。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施工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指出,“無照施工經營者在施工過程中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要件。1989年4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押犯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指出,”在押犯是勞改企業中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至于三資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和生產管理人員能否成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現行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指出,但根據立法與司法解釋的精神,應當認為他們可以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
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現代生產,愈來愈表現為協作、有序的狀態,從而形成各行各業生產的系統化。某個環節發生的問題,不僅僅是操作者個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問題,并且往往直接關系到整個生產安全。世界各國普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生產安全。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1963年3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的教育、檢查等方面作了規定。此外,為了使各行業的安全生產規范化,國家陸續發布了《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防止瀝青中毒辦法》、《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體的生產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危害生產安全,同樣表現為能夠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的損害。其特點是這些損害發生在生產過程中。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上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二是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并與生產、作業有直接關系;三是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是過失。這里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上述兩案中,被告人雖然具有相關行業的工作經驗,但都沒有經過有關行政部門的安全教育培訓,沒有取得相關的安全生產資格,,也沒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僅憑經驗冒險作業,輕信自己運氣好不會出事,結果恰恰出了大事,造成他人死亡、受傷及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盡管事后對被害人的家屬進行了經濟賠償,但也不能逃避法律的追究。因為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是不能替代的。保護每一個公民人身財產的安全是法律的神圣職責。被告人沒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章冒險作業,才是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真正原因。如果安全生產措施提前做到位,即使發生了天災,也能降低到最小程度,也只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會被繩之以法,送進監獄了。
隨著我縣經濟跨越式大發展的加快,各項工程建設熱火朝天,到處是一片繁忙的景象。如果不依法辦事,則有可能把好事辦成差事甚至壞事,事倍功半。相反,依法行政,依法施工,對促進我縣經濟建設蓬勃發展是有益無害的,而且對營造一個安定團結,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促進我縣社會經濟事業不斷發展,民生問題的不斷改善,也將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