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元月28日上午,潘口鄉白果坪村村民郭甲見曾甲(被告曾乙之父)將其妻的墳給拆了,便上前跟曾甲評理,繼爾雙方發生廝打,原告郭乙見后便去觀看。這時曾乙從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準備幫其父曾甲砍人,郭乙見狀上去奪曾乙手中的刀,在爭奪中曾乙用刀將郭乙右手第4、5掌骨打骨折。為此,郭乙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郭乙的傷勢因被告曾乙非法侵權所致,故曾乙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由于被告曾乙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其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應由其法定監護人承擔責任。據此,被告的父母賠償原告郭乙醫療費、誤工等費用計2200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德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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