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縣市場監管局持續加大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力度,扎實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治理行動,著力糾治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查辦了一批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違法違規案件。為充分發揮以案釋法教育警示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壓緊壓實網絡餐飲經營主體和服務平臺責任,現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竹山縣城關鎮某餐飲店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9日,竹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從事食品(含網絡)經營活動,生產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操作間地面積油、積水,廚具、餐具設施設備未經清理清洗。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本案聚焦經營場所環境不衛生問題,是“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落實不到位的典型表現。環境衛生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基礎保障,地面油污積水、設施設備長期未清洗,不僅容易滋生細菌、招引蟲鼠等,更直接威脅到食品加工過程的安全。對于網絡餐飲經營者而言,后廚是消費者“看不見”的環節,環境衛生更需嚴格自律。本案的查處,警示餐飲經營者必須將環境衛生管理納入日常經營的重要環節,嚴格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從細微處做起,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案例二:竹山縣城關鎮某入網經營快餐店涉嫌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及相關合格證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9日,竹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快餐店采購的“爆漿糍粑”“香脆藕盒”等冷凍預包裝食品,未查驗留存供貨者許可證及產品合格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本案聚焦食品原料采購環節的進貨查驗義務,是“食品安全不達標”問題的典型表現。進貨查驗并非“走過場”的形式要求,而是確保食品來源可溯、質量可控的關鍵防線。作為網絡餐飲經營者,采購環節的疏漏可能直接導致不合格食品流向消費者,且線上銷售模式下消費者難以追溯源頭,風險更為隱蔽。本案的查處,警示餐飲經營者必須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做到“票證齊全、來源可溯、批批對應”,從源頭上把好食品安全關,杜絕“來路不明”的食品進入餐桌。
案例三:竹山縣城關鎮某面館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即上崗操作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25日,竹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面館通過網絡餐飲平臺和實體店開展經營活動,一名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從業人員無法提供有效期的健康證明。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分析:本案聚焦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不合格問題,“健康證明”不是“一次性證件”,而是動態管理過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入網餐飲單位必須加強對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動態核驗,確保“持證上崗、人證相符”。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定期核查員工健康證明的有效性是對消費者健康的保障。本案的查辦,不僅提醒餐飲單位需建立“健康檔案”,定期核查員工健康證明的有效性,更是推動網絡餐飲監管保障完善,讓消費者點得放心、吃得安心。
竹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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