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近日,竹山法院審結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圍繞“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經招投標是否無效,業主能否拒交物業費”核心爭議展開,承辦法官結合法律規定依法作出判決,既明晰了法律適用邊界,也引導業主與物業公司理性履行權利義務,共同營造舒適和諧的居住環境。
基本案情
安心物業公司(化名)是竹山縣城關鎮某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因小區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自建設以來一直由該公司提供物業服務。2021年1月27日(房屋交付當日),小區業主黃某與安心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明確:住宅物業費按建筑面積每月1.3元/平方米收取(2024年6月下調至1.1元/平方米);交費方式為交房時預收一年,后續按年交納。因黃某未交納2022年1月至2025年4月期間物業費,安心物業公司多次向黃某催要尚欠物業費6000余元。
面對催繳,黃某提出抗辯:安心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經過招投標程序,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應屬無效合同,作為小區業主不應繼續支付物業費。雙方協商無果后,安心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理辨析: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經招投標是否無效?
根據雙方爭議焦點,承辦法官結合《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及類案裁判規則作出詳細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系對物業管理活動的規范,以便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盡職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所調整事項并不涉及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該規定應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安心物業與開發商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經招投標即簽訂亦不必然導致該合同無效,小區業主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支付物業費。最終,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黃某限期內向安心物業公司支付欠交物業費6000余元。
法官提醒:
1.業主應理性維權:需明確“前期物業合同未招投標不等于合同無效”;涉及小區公共利益的事項(如更換物業公司),應通過成立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等法定程序推進,避免因個人訴求影響全體業主權益。
2.物業公司應規范履職:需嚴格按合同約定收費,涉及面積、標準變更的,必須與業主協商一致;同時應及時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收費明細及公共收益情況,以優質服務贏得業主信任,從源頭減少糾紛。(朱名彬 陳雅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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