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汪某在縣內某超市買了條褲子,誰知自從穿上這條褲子,他就“如坐針氈”,原來,褲子屁股口袋的釘扣子線上竟然連著一枚約1厘米長的斷針。汪某遂向縣消委討說法。縣消委調解了這起“針尖大”的消費糾紛,還他以公道:經營者同意為汪某更換一條褲子,并賠禮道歉。(《今日竹山》報2007年12月22日《一個針尖引出消費糾紛》)
筆者以為,這一新聞的最大價值不在于案例本身,而在于維權的意義。因為在生活中,面對維權,我們還缺乏“較真”的勁頭,當權利被侵犯時,多數人或選擇沉默、或抱怨自己的弱者地位、或抱怨缺乏法律支持、或想到維權成本偏高且過程艱難等而最終放棄維權……但我們身邊千萬個受害消費者之一的汪某,卻能為“針尖大”的事兒據理、據法力爭,體現了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差異,體現了對法律的領悟力和行動力的不同。一管窺豹,一個人的維權,乃是一個群體、一個社會的進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汪某的行為有著標桿意義。
目前,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并日趨完善。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訂實施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動發揮作用。如果僅僅有了法律,我們卻不認知它,那又如何去遵守它?法是一種規則,好比圍欄、尺度、路標,只有知界限才不逾越,只有知尺才有度,只有知方向才不誤入歧途。作為公民,要增強法律意識,在學法懂法的基礎上,一方面要守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另一方面,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
社會進步需要更多的維權者。畢竟,推動社會進步和維護基本人權的最好方式,并不是任何激動人心的訴求,而是點點滴滴甚至斤斤計較的對個人權利的反復堅持。只有當更多的公眾懂得積極、理性地維權,不法行為才會失去市場,一個和諧的消費和生存環境才能形成。?。ㄆ酚晗Γ?/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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