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龔勇前 張 軍
在最近對竹山縣部分鄉村的調查中我們發現,目前村民自治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
一、村民參與民主選舉、管理、決策熱情很高,但理性不足。
在民主選舉的具體操作運行中,有些村民選舉投票認宗族、認房頭;有些村民對村委會提議決策的事項,利在眼前就贊成,對將來獲利的就不贊成。這些問題導致村委會選舉受到影響,村里一些應開展的工作無法開展,應辦的事無法辦。
二、一些地方村黨支部與村委會、村民會議的關系有待進一步理順。
1999年初,中共中央下發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第九條規定:本村組織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由村黨支部“討論決定”,而《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由村委會執行的八項事宜,卻又都是本村組織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有的基層干部在理解上出現了偏差。因此,明確村黨支部、村委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各自的職權,明確涉及村民利益問題的民主決策程序,既保證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又保證村中大事真正由大多數群眾說了算,這是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三、村委會履行職責的外部條件有待進一步改善。
目前,一些客觀因素使村委會履行職責受到影響。一是村委會職能過多。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委會既要組織經濟發展又要維護治安和協助鄉鎮工作,其職能達10余項之多,但其履職手段十分有限,加之村級經濟十分脆弱,造成事實上難有作為。二是村干部工作量大、待遇偏低。正職的村干部年薪—般在3000元以內,副職在2000元左右,且不能完全按時兌現,從而導致干部隊伍不穩定。三是村委會存在信用危機。客觀條件使村委會在鄉鎮和村民之間處于兩難選擇之中,有的村委會在村民心目中存在信用危機,這樣就不可能有健全的村民自治。
四、村務公開有待進一步規范,民主理財小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
從調查情況看,部分地方的村務公開墻只是轉抄文件或計劃生育方面的內容,對群眾普遍關心的財務收支等熱點問題很少或是沒上公開墻,公開欄里的內容長期不換,沒有做到及時、經常地公開。民主理財小組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有的村民主理財小組怕得罪村干部,不積極主動開展監督。
五、過錯追究機制有待健全,違法懲處有待立法。
我國把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府領導的民主權利,納入了刑法保護范圍,但村級民主權利不在保護之列。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也主要側重公民的財產和人身權的保護,村級民主權利也不在其調節之內。《村委會組織法》也僅僅把村級民主權利的糾錯機制界定在群眾舉報,縣級政府、人大及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批評教育、自覺改正上。由于缺乏行政糾錯的剛性約束和司法上的違法懲處依據,難以做到違法必糾。因此,違反《村委會組織法》的行為時有發生,而行政、司法部門查處無據,無可奈何。可以說,這是許多農民多次上訪、甚至越級上訪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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