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中共黨員,某鄉黨政辦主任。2016年4月16日上午9時,王某駕駛該鄉政府公車從縣城出發,載著其妻子和兒子前往其工作地,沿途拍攝風景照片制作宣傳畫。4月17日下午,王某又駕駛公車載著妻子和兒子返回縣城,將公車停放在其所居住的小區樓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經調查,王某的行為構成違反廉潔紀律錯誤。2016年8月,縣紀委給予王某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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