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龍芬(住湖北省竹山縣樓臺鄉塔坪村4組):
本院受理原告王意波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準許原告張龍芬與被告王意波離婚;2、婚生長子王金輝隨被告王意波生活,由被告王意波撫養,婚生次子王浩隨原告張龍芬生活,由原告張龍芬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3、原告張龍芬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補償被告王意波獨自撫養兩個孩子期間的撫養費30000元。限你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雙臺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院受理原告王意波訴你離婚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7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準許原告張龍芬與被告王意波離婚;2、婚生長子王金輝隨被告王意波生活,由被告王意波撫養,婚生次子王浩隨原告張龍芬生活,由原告張龍芬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3、原告張龍芬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一次性補償被告王意波獨自撫養兩個孩子期間的撫養費30000元。限你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來本院雙臺人民法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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