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
問: 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問: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到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
問: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答: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答: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什么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 (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問:目前證券類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表現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采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準,股票轉讓后,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問: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證券活動?
答: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準,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券會批準,如果沒獲批準,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證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
問:“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隱患和風險?
答:“托管造林”的近兩三年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托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已經暴露出一些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并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幾種欺騙手段:
一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托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
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后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制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托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
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
五是宣傳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數種、期限、采伐方式進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宣稱當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
六是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人員,打造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典型案例]
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案
[案情]2004年初,趙鵬運服刑期間(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滿釋放),趙代虹利用探獄之機同趙鵬運商議決定利用自己和趙鵬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成立沈陽大安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安公司)做傳銷時形成的團隊資源,開展林地傳銷,以牟取暴利。2004年4月,趙鵬運出獄后,伙同趙代虹,屠曉斌等人先后成立了億霖集團、北京億霖林業服務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傳銷骨干為主組建了營銷隊伍,由趙鵬運等人設計了以團隊計酬、收取入門費為主要內容的銷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陽、上海、重慶、廣州等地開展林地傳銷。趙鵬運等人在經營中打著招聘的幌子,通過不斷發展城市零散投資者加入,從上至下形成銷售部長、銷售經理、銷售主管、銷售代表四級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結構的上下線關系,采取團隊計酬的方式,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上線報酬,并對加入人員收取入門費,經營數額達16.8億余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2006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立案偵查,2006年6月1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主要犯罪嫌疑人展開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億霖集團在京的四處經營場所。截至2007年7月中旬,億霖專案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繳、凍結涉案資金2.92億余元,扣押轎車19輛,查封房產26處(約折合人民幣3000萬元),并對億霖集團投資7000余萬元在北京密云、寧夏等地購買的旅游、油井等資產采取了監管措施。2007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趙鵬運、屠曉斌、趙代虹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截至目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已達28名。
[點評]對投資者來說,市場有輸贏,投資有盈虧。但一些不規范的經濟活動特別是非法集資蘊藏著巨大的投資風險。構成投資風險的客觀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機制,主觀原因是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識別非法集資的陷阱,謹防上當受騙;同時增強合法和理性投資觀念,趨利避害,防范風險。
遼寧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2005年6月,遼寧省公安機關破獲了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營口東華集團以養殖螞蟻為名,以給予投資者35%-60%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設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辦點,向3萬余名群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2007年2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汪振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點評]營口東華集團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是以虛擬騙局為載體、高額回報為誘餌、宣傳造勢為助力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該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執照、司法公證樣樣俱全,為其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眾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騙。也有少數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人抱有僥幸、、賭博心理,冒險參與。廣大人民群眾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認識集資類犯罪的嚴重危害性,識破非法集資者的欺騙伎倆,增強識假防騙的意識和能力。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民間“攏會”的方式,先后“攏會”41個,向900余名群眾非法集資4000多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金融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危害。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至7年。
[點評]戴雁、梁莉案的發生,明顯暴露出一些地區仍然存在著地下金融活動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執法機關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斷提升發現、預警、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特別是加大對非法集資等地下金融活動危害性的宣傳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逐步樹立防范意識,做到不受誘惑,不參與類似的活動。
成都麗金花公司毫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機關對成都麗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毫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麗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
經查,麗金花公司以種植玫瑰、投資建設“麗金花萬畝玫瑰生態園”“麗金花公園”為名與投資戶訂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采取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種是1年期合同,逐月返還,1年后還本和41%的利息;第二種是3年期合同,第一年返還本金和41%的利息,第二年有20%的分紅,第三年有10%的分紅;第三種是10年期的合同,回報利潤每年60%;第四種是20年合同,首年最高利潤可達80%,平均每年利潤30%。麗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先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523萬余元,涉及群眾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陽、宿州、淮北以及山東、河南等十余個市縣。
[點評]麗金花公司這類涉嫌非法集資的企業,往往打著政府的旗號,巧立名目,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大肆進行廣告宣傳,極具誘惑力;同時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迎合人們快速發財致富心理,麻痹人們的思想,具有隱蔽性、偽裝性和欺騙性。廣大人民群眾必須認識到,廣告宣傳只是一種商業行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識別非法集資的能力,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縣金融辦提醒您: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問: 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常見種類和形式?
答: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問:非法集資活動有哪些基本特征?
答: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二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三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其他形式的還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目的。
問: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答: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一是參與非法集資的當事人會遭到經濟損失,甚至血本無歸。用于非法集資的錢可能是參與人一輩子節衣縮食省下來的,也可能是養命錢,而非法集資人對這些資金則是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人很難收回資金。二是非法集資也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引發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甚至造成局部地區社會治安動蕩。
問:社會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活動?
答:社會公眾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一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二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準;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三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因此,一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四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問: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答: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問:什么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答: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有關金融監管機構批準,擅自從事金融活動,包括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和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等。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從事銀行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證券、期貨經紀;(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資產管理;(6)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管理;(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保險、再保險; (2)保險代理;(3)保險經紀;(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問:目前證券類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主要表現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目前非法證券活動主要是指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股票,是指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批準而擅自公開、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行為。變相公開發行股票是指未依法報經證監會核準,采用廣告、公告、電話、信函等公開方式或變相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以及公司股東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的行為。如果是向特定對象轉讓股票,未經證監會批準,股票轉讓后,公司股東不得超過200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行為也是變相發行股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的機構和個人從事的證券承銷、經紀(代理買賣)、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
非法證券活動表現形式主要有: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或各類基金份額,謊稱這些證券將在海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謂原始股或基金份額;以所謂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國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甚至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名義,未經證監會批準,非法向社會公眾推銷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證券投資為名,詐騙群眾錢財。
問:公眾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證券活動?
答:社會公眾可從兩方面來識別非法證券活動:一是從證券的發行方式識別,無論是股權(股票)、債券還是基金,其發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開發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這種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相關批準,可以判別它是否是非法的行為。二是從發行證券的中介機構識別,看中介機構從事證券承銷、代理買賣活動,是否取得了證券會批準,如果沒獲批準,就可判別是一種非法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法》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證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那些所謂的“原始股”“將在海外上市的股票”及“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完全是騙局,投資者一定要有自我保護意識,千萬不要抱僥幸心理。
問:“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隱患和風險?
答:“托管造林”的近兩三年出現的現象,其基本運作方式一般是通過租賃、承包或其他方式獲取林地使用權及林木所有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然后投資者再將林地和林木委托給公司經營。這種轉讓與托管為一體的經營模式,風險極大。目前,已經暴露出一些公司在運作過程中存在不法行為,并給投資者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幾種欺騙手段:
一是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托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體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
二是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后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制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托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
四是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
五是宣傳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數種、期限、采伐方式進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宣稱當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
六是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人員,打造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典型案例]
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案
[案情]2004年初,趙鵬運服刑期間(2002年7月因涉嫌非法經營犯罪被判刑2年,2004年6月刑滿釋放),趙代虹利用探獄之機同趙鵬運商議決定利用自己和趙鵬運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成立沈陽大安珠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安公司)做傳銷時形成的團隊資源,開展林地傳銷,以牟取暴利。2004年4月,趙鵬運出獄后,伙同趙代虹,屠曉斌等人先后成立了億霖集團、北京億霖林業服務有限公司等,以原大安公司傳銷骨干為主組建了營銷隊伍,由趙鵬運等人設計了以團隊計酬、收取入門費為主要內容的銷售和提成制度,在北京、沈陽、上海、重慶、廣州等地開展林地傳銷。趙鵬運等人在經營中打著招聘的幌子,通過不斷發展城市零散投資者加入,從上至下形成銷售部長、銷售經理、銷售主管、銷售代表四級具有典型的“金字塔”結構的上下線關系,采取團隊計酬的方式,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給付上線報酬,并對加入人員收取入門費,經營數額達16.8億余元,涉嫌非法經營罪。
2006年1月16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立案偵查,2006年6月1日,公安機關對億霖集團主要犯罪嫌疑人展開抓捕工作,并全面查封了億霖集團在京的四處經營場所。截至2007年7月中旬,億霖專案已抓獲犯罪嫌疑人65名;共收繳、凍結涉案資金2.92億余元,扣押轎車19輛,查封房產26處(約折合人民幣3000萬元),并對億霖集團投資7000余萬元在北京密云、寧夏等地購買的旅游、油井等資產采取了監管措施。2007年4月29日,公安機關將趙鵬運、屠曉斌、趙代虹等9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截至目前,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已達28名。
[點評]對投資者來說,市場有輸贏,投資有盈虧。但一些不規范的經濟活動特別是非法集資蘊藏著巨大的投資風險。構成投資風險的客觀原因是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不健全的信用機制,主觀原因是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廣大人民群眾一定要善于透過現象看本質,識別非法集資的陷阱,謹防上當受騙;同時增強合法和理性投資觀念,趨利避害,防范風險。
遼寧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2005年6月,遼寧省公安機關破獲了營口東華集團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經查,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營口東華集團以養殖螞蟻為名,以給予投資者35%-60%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設立的13家分公司及代辦點,向3萬余名群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2007年2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主犯汪振東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其余案犯,以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點評]營口東華集團的非法集資活動主要是以虛擬騙局為載體、高額回報為誘餌、宣傳造勢為助力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該犯罪之所以能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的工商執照、司法公證樣樣俱全,為其非法活動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其次,部分群眾缺乏法律觀念和理性心態,易受犯罪嫌疑人的欺騙。也有少數人明知是投資陷阱,人抱有僥幸、、賭博心理,冒險參與。廣大人民群眾應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認識集資類犯罪的嚴重危害性,識破非法集資者的欺騙伎倆,增強識假防騙的意識和能力。
云南曲靖戴雁、梁莉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自1997年8月至2005年5月,戴雁、梁莉等人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采用民間“攏會”的方式,先后“攏會”41個,向900余名群眾非法集資4000多萬元,嚴重擾亂了當地金融秩序,對社會穩定造成了極大危害。2006年12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戴雁、梁莉有期徒刑4至7年。
[點評]戴雁、梁莉案的發生,明顯暴露出一些地區仍然存在著地下金融活動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公安等執法機關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不斷提升發現、預警、打擊此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能力,特別是加大對非法集資等地下金融活動危害性的宣傳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逐步樹立防范意識,做到不受誘惑,不參與類似的活動。
成都麗金花公司毫州分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案情]2006年1月10日,安徽省公安機關對成都麗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毫州分公司(以下簡稱麗金花公司)法人代表王振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立案偵查。
經查,麗金花公司以種植玫瑰、投資建設“麗金花萬畝玫瑰生態園”“麗金花公園”為名與投資戶訂合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采取以下四種方式:第一種是1年期合同,逐月返還,1年后還本和41%的利息;第二種是3年期合同,第一年返還本金和41%的利息,第二年有20%的分紅,第三年有10%的分紅;第三種是10年期的合同,回報利潤每年60%;第四種是20年合同,首年最高利潤可達80%,平均每年利潤30%。麗金花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先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9523萬余元,涉及群眾2900余人,涉及安徽省亳州、阜陽、宿州、淮北以及山東、河南等十余個市縣。
[點評]麗金花公司這類涉嫌非法集資的企業,往往打著政府的旗號,巧立名目,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介,大肆進行廣告宣傳,極具誘惑力;同時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迎合人們快速發財致富心理,麻痹人們的思想,具有隱蔽性、偽裝性和欺騙性。廣大人民群眾必須認識到,廣告宣傳只是一種商業行為,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識別非法集資的能力,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縣金融辦提醒您:拒絕高利誘惑,遠離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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