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強(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十堰路93號2單元701室):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原告田元朝欠款2700元,本案訴訟費5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50元,由你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院受理原告田元朝訴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5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你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原告田元朝欠款2700元,本案訴訟費5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50元,由你負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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