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杭州7月27日電(記者 岳德亮)《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26日提交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再次審議,相關疑似禁止“人肉搜索”的條款已被刪除。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介紹說,草案原第三十九條規定:采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該條規定被媒體解讀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此問題專門聽取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起草單位表示,本意是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企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并非對“人肉搜索”的規范。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陸劍鋒等專家認為,該條表述不夠清晰確切。為此,修改后的草案規定: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院、物業、房產中介等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今年5月,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這一條款被媒體以及專家解讀為“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時引起網上嘩然,相關報道1500多篇,絕大多數持有反對意見。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丁祖年介紹說,草案原第三十九條規定:采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的信息,應當通過合法途徑,并依法合理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該條規定被媒體解讀為旨在禁止“人肉搜索”,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就此問題專門聽取了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起草單位表示,本意是規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和掌握公眾信息的公用企事業單位采集、利用他人信息的行為,并非對“人肉搜索”的規范。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陸劍鋒等專家認為,該條表述不夠清晰確切。為此,修改后的草案規定:金融、保險、電信、供水、供電、供氣、醫院、物業、房產中介等掌握公眾信息的單位,不得將其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給他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獲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信息。
今年5月,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
這一條款被媒體以及專家解讀為“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一時引起網上嘩然,相關報道1500多篇,絕大多數持有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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