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縣法院召開的“《物權法》對房屋登記類案件審理的影響”研討會上獲悉:今后法院在審理房產登記糾紛類案件中,將不以房產證作為房屋所有權的唯一證據。根據《物權法》中房屋登記簿制度的規定,房屋登記簿的證據效力將高于房產證。
登記簿證據效力更大
在老百姓的意識中,房產證就是自己房產的唯一身份認證。而新實施的《物權法》對于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行為有了不同于以前的規定。其中包括:房屋產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房產證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屋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據縣法院的法官介紹,在《物權法》實施之前,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中,主要以房產證作為此類案件的主要證據,一方當事人持有記載自己個人信息的房產證,并且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該房產證是非法取得或者房屋登記機關登記錯誤,持有房產證的一方基本就能穩操勝算。而《物權法》實施之后,法官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將不僅要審查房產證的合法性,還將重點審查涉案房屋的登記簿記載的信息與房產證是否一致。在兩者的證據效力上,登記簿的證據效力遠大于房產權屬證書。
確保一致才能保障權益
據此,今后法院在審理房屋登記類案件時可能會出現四種判決結果,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正確時,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當登記簿正確,房產證有誤時,可以撤銷房產證;當登記簿錯誤,而房產證正確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當登記簿與房產證均錯誤時,同時撤銷登記簿與房產證。
法官也提醒購買房屋的業主,在取得房產證時一定要核實留存于房屋登記部門的登記簿與房產證上記載的信息是否一致,同時在辦理房屋登記簿手續時應如實客觀申報登記產權人信息,以免出現房屋登記糾紛后使個人的權益受損。(梁波 劉艷)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