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竹山網消息 日前,縣人民法院對去年城關“8·11”惡性殺人案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景兵有期徒刑十一年。
被告人馬景兵系重慶巫溪人,先天聾啞且右手殘疾。2012年8月10日21時許,馬景兵與被害人桂某在城關鎮人民路文化市場夜市攤處相遇,彼此用手比劃交流,馬景兵誤認為桂某嘲笑其右手殘疾而懷恨在心。當天晚上,桂某在竹山縣人壽保險公司大門口臺階處休息,馬景兵尾隨其后,次日凌晨3時許,馬景兵乘桂某不注意用其隨身攜帶的尖刀刺向桂某頸部,致桂某失血性死亡,馬景兵又將桂某右手從手腕處砍掉。隨后,馬景兵來到城關鎮南門外的堵河邊欲將自己的右手腕砍掉并將桂某的右手移植到自己的右臂上,因割取自己右手時疼痛難忍遂放棄,并丟棄了桂某右手和尖刀,到縣人民醫院對自己的傷口進行了包扎,連夜潛逃回重慶巫溪。8月13日,馬景兵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
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景兵誤認為被害人嘲笑其右手殘疾,遂懷恨在心,故意持刀殺害被害人并將右手砍掉欲移植到自己手腕,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被告人馬景兵系聾啞人,其精神雖正常,但認知程度有限,導致其產生愚昧的殺人動機,且歸案后能夠通過肢體語言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應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明夢秋 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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