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猛(住湖北省竹山縣城關鎮南關街39號):
本院受理原告陳燈訴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限你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來本院城關人民法庭領取,逾期,即視為送達。你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午8時30分在本院城關人民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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