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房地產交易成為了消費者最不滿意的消費領域之一,出現的問題很多,糾紛也層出不窮。大部分購房者已經能夠對房屋的價格、戶型、面積、房屋質量、地理位置、周邊環境、物業管理等問題給予較多的注意,較好地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不少購房者對所購房屋的所有權問題和能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及辦理的期限問題卻關心不夠,他們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地位不了解,對房屋所有權的重要性認識模糊,覺得房屋所有權證可有可無,還有極個別的購房者為了省一點兒稅費,拖著不去辦理房產證。有一些開發商開發的項目因開發程序嚴重違法,永遠也無法辦理房產證。但購房者卻對這種行為聽之任之,或采取措施不力,從而縱容了不法開發商的違法行為,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肆意受到侵害。其實,房產證是不可輕視的。
我國《憲法》第13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民法通則》第71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72條第二款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購房者與開發商或者其他自然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交納了房款,辦理了入住手續,但這并不意味著購房者已經取得房屋的產權。以上行為只是處于平等民事主體地位的買賣雙方所進行的房屋買賣行為的一部分,雙方還必須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并申領房屋所有權證,一個完整的房屋買賣過程才告結束。只有經過房地產管理部門,完成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購房者才對所購房屋擁有所有權,才能對房屋完全合法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么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不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1、不能依法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等,如進行上述行為,也屬于法律不予保護非法的民事行為,則可能會給自己造成損失。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因為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唯一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相應拆遷補償。4、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5、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6、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血本無歸,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第5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并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從以上規定也可以看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是由法律法規和規章來保證的,他不僅是購房者的權利,也是購房人和開發商都應該履行的法定手續。因此可以說,辦理房屋產權證不僅是保障購房者權利的手段,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或者不能按期辦理房屋產權證既有開發商的原因,也有購房者的原因。對開發商而言,如下主要原因都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1、利用集體所有土地開發的項目;2、未經立項批準的項目;3、未取得規劃審批的項目;4、沒有銷售許可證又無大產權證的房屋;5、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6、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7、開發商未交納相關稅費的。對購房者而言,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主要原因如下:1、購房者沒有交納相關的稅費;2、沒有提供房屋登記發證機關所要求的相關資料及身份證明;3、委托他人辦理但沒有出具授權委托書。
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第二和第三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尤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由此可以看出,辦理產權證是買受人的權利,開發商有義務進行協助辦理。不過,實踐中,買受人往往委托開發商代為辦理房產證,因為由開發商統一辦理更為方便。
在正常情況下,在房屋竣工驗收并入住后的半年左右的時間內,房產證可以辦理完畢。如果購房者在入住后一年以上仍拿不到房產證,就應該了解一下情況,是因為項目本身違法還是開發商辦事效率的問題,或者是自己的原因。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應積極與開發商和房屋發證主管機關配合,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房產證辦下來。如果是開發商的原因,那么就應該查明到底是什么原因導致不能按期房屋所有權證?如果是項目本身合法只是由于驗收滯后或開發商工作效率不高,那么應督促開發商盡快完成應由其辦理房產證應盡的義務。如果是項目違法,永遠也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那么建議購房者盡快做出決策,或退房,或要求開發商承擔責任,不要拖延,以免延誤了解決問題的最佳時間,使自己的損失擴大。
對于房屋所有權證的問題,建議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就做出明確約定,比如明確約定由哪一方負責辦理房產證,如約定由開發商辦理,則同時約定辦理完畢房屋所有權證的時限,如半年或一年,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因開發商的原因不能辦理完畢,那么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但寬限期內開發商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如果在寬限期內仍不能辦理完畢,那么購房者可以選擇退房,并要求開發商承擔總房價款一定比例的違約金。在做出上述約定的前提下,如果出現不能按期辦證的問題,那么購房者就有了解決問題的依據,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有了法律的保障,使自己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任光紅 程欣)
相關新聞